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黄晓英,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现住儋州市洛基先锋热作场。
委托人何宪秋,儋州市那大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陈海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司机,现住儋州市那大军屯区新兴街46号。
上诉人黄晓英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2)儋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判令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查明:上诉人黄晓英与被上诉人陈海文于1994年相识并恋爱,1995年农历9月4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农历11月11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陈建宇。1997年5月13日双方到儋州市洛基镇政府补办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但也因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2001年4月间,上诉人黄晓英到外地广东打工后,双方矛盾加剧。2001年7月黄晓英便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黄晓英与被上诉人陈海文同意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建宇由被上诉人陈海文负责,抚养费由被上诉人陈海文自负,上诉人黄晓英对孩子陈建宇有探视权。
三、被上诉人陈海文两年内向上诉人黄晓英支付生活补偿费6000元(自2003年1月开始每月月底支付200元,余下的在200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完)。
四、一审诉讼费200元由被上诉人陈海文负担,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黄晓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