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或出资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1、视为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所需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不视为彩礼。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婚姻法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把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内赠与是夫妻一方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夫妻一方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自己,所以夫妻婚内赠与应当属于被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婚内赠与的财产归被赠与的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合同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