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主要出于新法《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观点认为,应当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对此,具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陈鲜梅也表示认同。
“我觉得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边界,细化适用的对象和范围,而不能一刀切。”她说。比如,对于那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离婚、复婚的夫妻、“90后”闪婚、闪离的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患病或存在生活居住困难的夫妻等等,都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而对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遗弃等状况的婚姻,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冷静期一般要一个月。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目前仅仅在政府机关实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