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邱双霞与张金红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1-09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邱双霞,女,197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石村镇原供销社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张金红(又名张金宏),男,1975年5月1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邱双霞,女,197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石村镇原供销社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张金红(又名张金宏),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双庙镇,现住该村。
上诉人邱双霞因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双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素云
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