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邱双霞,女,197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石村镇原供销社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张金红(又名张金宏),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双庙镇,现住该村。
上诉人邱双霞因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双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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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素云
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