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228号
邓秀清,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赖坊乡人民政府宿舍楼。
邓增富,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清流县赖坊中心小学宿舍楼。
原告邓秀清与被告邓增富因一案,原告以为由请求与被告,婚生子由原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秀清与被告邓增富离婚。
二、婚生子邓由被告邓增富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邓增富负担。
三、:VCD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原为婚生子邓偲投保的保险单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被告邓增富,变更手续于2003年11月30日前办理清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邓秀清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永德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