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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丙华与杨福玉玉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1-19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2048号王丙华,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杨福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华与被告杨福玉一案中

(2004)阿民初字第2048号

王丙华,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杨福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老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华与被告杨福玉一案中,原告王丙华于2004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丙华撤回。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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