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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英与曾敬国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1-26    人已阅读
导读: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570号王丽英,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树浦路299弄11号前楼。 曾敬国,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树浦路299弄11号前楼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570号

王丽英,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树浦路299弄11号前楼。
曾敬国,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树浦路299弄11号前楼。
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曾敬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曾敬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其无辜遭被告打骂,被告还在外赌博,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感情恶化,故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其并未动手打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30日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名曾婷。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2004年1月,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至今。现原告以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关爱,妥善处理生活上的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丽英要求与被告曾敬国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四齐


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吉旺晟
书 记 员 徐文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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