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43号
谢增容,男,1971年11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曾春兰,女,1971年2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增容与被告曾春兰。
二、婚生子谢影(6岁)由被告曾春兰,原告谢增容每月付给生活费160元,该款从2004年8月开始给付,于每月20日前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