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承担审理仲裁纠纷的任务,其品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质量。《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由上述具有专门知识和精通业务的专家、知名人士担任,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还有利于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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