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一份);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三份);
(五)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三份);
六、申请表格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间组织登记岗受理申请;
(三)区民政局审核;
(四)重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都须向登记管理面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费40元/件。
(收费依据:1、[1992]价费字;2、计价费[1996]1602号;3、粤价[2004]22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座405室,电话:821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