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王宏慧,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连平路二座503号。
委托人苏用和、邱萍,广东达声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林伟毅,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连平路二座503号。
上诉人王宏慧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慧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宏慧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宏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张梦阳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