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286号
范苏闽,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下岗工人,住清流县龙津镇林业新村。
黄满云,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清流县龙津镇南区宏旺巷3号。
委托代理人江亮洪、邹伙发,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苏闽与被告黄满云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苏闽与被告黄满云离婚;
二、:欠被告父亲黄佑进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10000元。原告负责偿还的10000元,于2003年9月30日前还1000元,同年10月、11月、12月30日前每月各还1800元,余款3600元于2004年2月28日前还清;
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组合家俱一套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 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