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是比第一套房的贷款利率高不少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要在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上,上浮10%。其他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要以各银行规定为准,但总体来说都是比较高的。
2、贷款额度。二套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比第一套房的贷款额度低很多。如在北京,第一套房借款人可贷7成,但二套房借款人仅能贷3成。具体的贷款额度,以地区规定为准。
3、贷款难度。当然,而二套房贷款的贷款难度,会比第一套房贷款难度大很多,尤其是在遇到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二套房贷款往往很难申请到。
4、契税比例。第一套房住房面积90㎡以内按1%征收,面积在90㎡——144㎡(各地有差异)按1.5%(按各地税率减半,这是按3%计算)征收,面积在144㎡以上按3%(各地有差异)征收。二套房契税按3%(各地有差异)征收。
(一)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户籍所在地及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在不“限购”的城市,拥有一套住房并且相应购房贷款没有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部分地区调整第二套房最低首付为不低于50%-70%(例如四川省),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需要根据各地区具体政策执行。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原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1、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