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明确工作职责,维护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是指省教育厅对厅机关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省教育厅对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三、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教育厅机关。
各市、县(区)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福建省教育厅法规处负责对承办处室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工作。
驻教育厅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许可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对被许可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责令其改正;承办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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