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杨亚强,女,34岁,黎族,现住三亚市河西路食品贸易公司宿舍803房。
被上诉人(原审)黄博强,男,32岁,汉族,现住三亚市河西路食品贸易公司宿舍803房。
上诉人杨亚强因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杨亚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上诉人黄博强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已予受理。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参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