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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三莲诉黄谦和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2-21    人已阅读
导读:(2006)遂民一初字第86号朱三莲,女,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木岗村宏江中段4号。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 黄谦和,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6年3

(2006)遂民一初字第86号

朱三莲,女,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泉江镇木岗村宏江中段4号。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
黄谦和,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朱三莲诉被告黄谦和纠纷一案。依法由员彭依群适用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17日办理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黄芹(又名黄井香,1994年11月11日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三莲与被告黄谦和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芹由被告黄谦和,由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500元,在领取时付清。
三、现存放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依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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