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 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廊开民初字第94号
安国栋,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廊坊开发区大长亭村人,现住本村。
张长新,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安国栋与被告张长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长新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国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5月12日。因婚前了解时间短,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婚后仅三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已近二年不知去向,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张长新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2日结婚(被告系)。1999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未有,亦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01年5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廊坊安次区第十三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基础不好,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婚后三个月就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安国栋与被告张长新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恒
审 判 员 司志红
审 判 员 胡晓青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单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