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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万梅与闵建龙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2-27    人已阅读
导读:(2006)荔民初字第080号宋万梅,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东城南一组。 委托人付春玲,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闵建龙,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 原告

(2006)荔民初字第080号

宋万梅,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东城南一组。
委托人付春玲,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闵建龙,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
原告宋万梅与被告闵建龙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万梅及其代理人付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闵建龙经本院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万梅诉称,我和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后便同居生活,2000年11月登记,2001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闵旭。由于我们在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后虽登记结婚,但婚后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02年8月我们曾,后因其父阻止而未办理手续。但我们的关系并未改变,且被告此后便离家外出一直下落不明。故我现诉讼来院要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生子闵旭随我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教育费。
被告闵建龙缺席未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0年11月登记结婚,2001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闵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02年8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03年4月被告私自离家外出,双方生活,2004年8月双方曾协议离婚,因其父阻止而未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各自离家外出打工,双方互不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因此诉讼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在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向被告了有关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后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均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闹,2003年4月被告私自离家外出,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04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各自离家外出,互相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应随原告生活,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万梅与被告闵建龙离婚;
二、婚生子闵旭随原告宋万梅共同生活,由被告闵建龙每年12月底给付原告宋万梅孩子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自2006年元月1日起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540元,共计58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建军
审 判 员 周培璋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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