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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彦与赵奇为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01    人已阅读
导读: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719号周彦彦,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秦关路29弄18号。 赵奇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伦路350弄1号601室。 原告周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719号

周彦彦,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秦关路29弄18号。
赵奇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伦路350弄1号601室。
原告周彦彦与被告赵奇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彦彦与被告赵奇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其无辜遭被告打骂,致使感情恶化,故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12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至今。现原告以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关爱,妥善处理生活上的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彦彦要求与被告赵奇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四齐


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吉旺晟
书 记 员 徐文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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