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钟延恒与项波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06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2360号钟延恒,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小岭镇小岭街八委五组。 项波,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鹅实业小岭水泥厂工人,现住阿城市小岭镇南屯村。 本院于2004年

(2004)阿民初字第2360号

钟延恒,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小岭镇小岭街八委五组。
项波,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鹅实业小岭水泥厂工人,现住阿城市小岭镇南屯村。
本院于2004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彦东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7月30日登记,婚生一女孩钟明昕(2001年1月5日出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导致,故原告诉来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并对、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延恒与被告项波;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孩钟明昕,由原告自行;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各自衣物归本人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郭彦东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曲明盛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