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违法生育当事人应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违法生育情况,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立案,并配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
调查结束,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完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案件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具子女入户通知单,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子女入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