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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华与韩峰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1-09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1225号顾建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富勤村。 韩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富勤村。 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韩峰2003年,于2004年3月22

(2004)阿民初字第1225号

顾建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富勤村。
韩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富勤村。
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韩峰2003年,于2004年3月22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名女孩韩屹(2004年5月13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近期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感情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韩峰自愿离婚;
二、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韩峰共同生育长女韩屹,自2004年9月7日起到2006年5月13日止,由原告顾建华抚养,被告韩峰每月给付原告顾建华子女抚育费250元(每季度末的月初给付)。
三、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韩峰共同生育长女韩屹从2006年5月13日起到孩子18周岁为止由被告韩峰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韩峰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学先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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