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166号
曾端娥,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13号。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官步进,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厦门监狱四大队19中队服刑。
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曾端娥诉被告上官步进一案。依法由员肖宝玉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端娥与被告上官步进离婚;
二、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曾端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