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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与张利民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1-17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810号李彬,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张利民,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北兆小学教师,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张

(2004)阿民初字第810号

李彬,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张利民,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北兆小学教师,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祥泰小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利民于2003年9月12日登记,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原、被告表示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及存款,双方共同财产只有松下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彬与被告张利民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松下29英寸彩色电视机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它诉讼费1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伟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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