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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国全与陈玲心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24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4)佛中法一终字第215号上诉人黎国全,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九水江村委会大路村黎家新村八巷3号。 被上诉人陈玲心,女,197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黎国全,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九水江村委会大路村黎家新村八巷3号。
被上诉人陈玲心,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九水江村委会大路村黎家新村八巷3号。
上诉人黎国全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叁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儿子由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上诉人黎国全与被上诉人陈玲心自愿。
二、 婚生儿子黎钊文由上诉人黎国全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 财产中,双方各自名下的摩托车及各自的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 上诉人黎国全自愿一次性支付15000元给被上诉人陈铃心(已经给付)。
五、 一、诉讼费各50元由上诉人黎国全负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 判 员 刘 颀
审 判 员 张雪洁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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