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135号
朱必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清流县龙津镇留芳路20号。
温秀珍,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清流县龙津镇留芳路20号。
原告朱必顺与被告温秀珍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必顺与被告温秀珍离婚;
二、:组合家俱一套归原告所有;福日彩电一台、VCD一台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于2003年12月30日前,将被告的户口从永泰县转至清流落户,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