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刘会义,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现在临沂市监狱服刑。
委托人刘梅英,女,汉族,刘会义之母。
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鲁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孙秀英,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特车大队职工,住河口区仙河镇中华一村三号楼四号门。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会义因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刘会义的委托代理人经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