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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先碧诉龚明贵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2-09    人已阅读
导读: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沙法民初字第3227号封先碧,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光荣坡133号附8号。 委托人陈晓婷,女,重庆立业公司员工,住重庆市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沙法民初字第3227号

封先碧,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光荣坡133号附8号。
委托人陈晓婷,女,重庆立业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团结坝415号附10号。
龚明贵,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光荣坡133号附8号。
原告封先碧与被告龚明贵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淑娅于2007年8月22日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先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婷、被告龚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先碧诉称,被告龚明贵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并打骂原告,致使,要求与被告龚明贵。
被告龚明贵辩称,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愿意改正缺点,多与原告沟通,努力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封先碧与被告龚明贵于1996年自由恋爱,同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双方均系,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封先碧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龚明贵离婚。审理中,被告龚明贵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多与原告沟通,努力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封先碧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关系虽有所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封先碧要求与被告龚明贵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封先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袁淑娅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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