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5号
本院2001年3月13日对上诉人聂国强与被上诉人朱卫红上诉一案,作出的(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更正判决书中第2页正面第13行、第14行、第19行的“朱永红”为“朱卫红“。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赵志实 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