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颁布日期:1981年06月10日)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布日期:1982年03月08日)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日期:1983年09月02日)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88年1月21日)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88年01月21日)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88年09月05日)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88年11月08日)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0年06月28日)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91年06月29日)
1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日期:1992年12月28日)
1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日期:1993年02月22日)
1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3年07月02日)
1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4年07月05日)
1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颁布日期:1995年02月28日)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颁布日期:198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