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大律师网 2021-02-19    人已阅读
导读: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
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

  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账户、仲裁裁决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仲裁委员会”本身已体现出仲裁的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所以前面再冠以地名即可。住所一般指机构的主要办事地点,仲裁委员会应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以便进行仲裁活动。

  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其行为准则,其内容括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聘、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以及变更与中止等。

二、有必要的财产

  必要的财产是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的,仲裁委员会的必要财产,指适用仲裁工作需要的设施、装备和独立的经费等,它是仲裁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从而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独立办案的主体,没有仲裁员就没法进行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并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资历和专长等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潇洒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