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许莲花,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环卫处临时工人,住海口市青年路晋江村。
被上诉人(原审)朱进结,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星华公司职员,住海口市青年路晋江村160号。
上诉人许莲花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莲花又以自行放弃上诉权为由,于二零零零年二月二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莲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莲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莲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承国
审 判 员 何敦绽
审判员 胡曙光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志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