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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星火与张翔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3-12    人已阅读
导读: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孙星火,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中心幼儿园幼师,住海口市义龙路海口市中心幼儿园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新,海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孙星火,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中心幼儿园幼师,住海口市义龙路海口市中心幼儿园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新,海南刚峰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张翔,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小学教师,住海口市金鹿花园9栋801房。
委托代理人陈关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斌、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3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蔡红曼
审 判 员 沈 斌
审 判 员 李 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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