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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生琴与蒋国云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3-13    人已阅读
导读: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5)东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曹生琴,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互助县哈拉直沟乡尚家村八社54号(娘家)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蒋国云,男,汉族,1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曹生琴,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互助县哈拉直沟乡尚家村八社54号(娘家)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蒋国云,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20号1号楼202室,系原互助县烟草公司下岗职工。
案由:。
上诉人曹生琴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716号民事判决,以感情确以破裂,要求离婚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离婚。
2003年6月3日,上诉人曹生琴与被上诉人蒋国云未经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在互助县哈拉直沟乡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4年5月18日生育女孩蒋建蓉。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唢事发生矛盾,导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生琴与被上诉人蒋国云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蒋建蓉归上诉人曹生琴,被上诉人蒋国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于2005年8月1日起至孩子18周岁;
三、美菱牌冰箱1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1台,棉被2床、拉舍尔毛毯1条归上诉人曹生琴所有;康佳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1、2、3组合沙发1套、条几1张、大衣柜1件、太空被2床、晴纶毛毯1条、电视柜1件、夏利牌轿车1辆(价值25000元)归被上诉人蒋国云所有。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上诉人曹生琴和被上诉人蒋国云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袁晓宁
审判员 王新育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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