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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壶东大桥“7.7”特人交通事故

大律师网 2021-04-03    人已阅读
导读:2000年7月7日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桂B—00512号重庆CQ644大客车从车场出发,街面车辆多,车速慢,车内乘客多,汽车2000年7月7日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
2000年7月7日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桂B—00512号重庆CQ644大客车从车场出发,街面车辆多,车速慢,车内乘客多,汽车

2000年7月7日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桂B—00512号重庆CQ644大客车从车场出发,街面车辆多,车速慢,车内乘客多,汽车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已延长20分钟左右。22时30分,因大桥路灯熄灭,能见度低,周某某驾驶大客车以约38公里的速度(限速40km/h)由西向东行驶至壶东大桥中段时,碰上横倒在车行道上的水泥隔离墩,大客车突然向左拐,冲上人行道,撞断大桥北面护栏,大客车垂直翻入距桥面27.1米的柳江,沉入距柳江主航道约4米深的柳江水中,车内司机与乘客79人(其中男34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一、直接原因

(1)车辆与水泥隔离墩相撞导致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周某某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不注意安全驾驶车辆,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柳州市市政维护处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市政维护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施工现场无人指挥和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对雇用的民工疏于管理。

(4)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5)柳州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发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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