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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21-04-05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目前对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尚无明确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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