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于1994年11月22日在江西省万安县潞田镇人民政府登记。后因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肖某于1997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与刘某无任何联系,刘某也不知肖某下落。原告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被告于1997年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进行联系,造成原、被告达十多年之久,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