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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大律师网 2021-05-31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群力煤矿安全生产等监管不到位;有关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在瓦斯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镇政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力,对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不到位。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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