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以上规定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一项新制度,是国家新时期规范行政权、调整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学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多种界定,在概念上基本类似,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有权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综合性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多项行政许可业务集中起来,统一对外行使,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其实质上,是对国家现行的行政许可权的重构,是对权力行使的重置,包括对行政许可主体的重新设置和对许可权运行模式的重新设计。 目的是解决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及“暗箱操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