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破产费用在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

大律师网 2024-02-06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费用在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各类债务和费用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的优先级。破产费用因其特殊性,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用在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的清偿顺位位于首位。首先,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这些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必须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2. 共益债务;

3. 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外的部分等;

4. 最后才是股东权益(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中股东能否参与财产分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能否参与财产分配的问题,需要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理解和解析。

首先,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具有法定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然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是股东权益(即剩余财产分配)。

其次,通常情况下,在所有债权人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部分剩余财产才能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并不是破产财产的第一顺位甚至第二顺位的分配主体,只有当公司负债全部清偿完毕后,才可能涉及对股东的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只有在上述各项清偿完毕后,如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才有权按其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取剩余财产。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各类债权的复杂性及债务规模等因素,往往导致股东实际上无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抵押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保障顺序?

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顺序是相对优先的。当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清偿的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即抵押权、质押权等),这一类债权被称为“别除权”。

抵押权人对于其抵押物在变价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中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影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抵押债权,那么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剩余部分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顺序具有明显的优先性。

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是最优先的,这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并在处理相关破产案件时,严格遵循这一清偿顺序,以实现各方权益的最大化平衡。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法务为您解答了关于“破产费用在财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的疑问,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前往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