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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网络平台在防止商标侵权中承担何种义务?

大律师网 2024-02-21    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平台在防止商标侵权中承担着重要的义务,主要包括对商家入驻时的身份审核、商标权证明文件的核验、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以及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移除侵权信息等。若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可能需要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在防止商标侵权中承担何种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防止其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具体而言:

1. 审核义务:网络平台应对入驻商家的真实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

2. 监管义务:对于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应设置有效机制对其内容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 投诉处理义务: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商标权人的侵权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方。

4. 协助调查义务:当发生商标侵权争议时,网络平台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供涉嫌侵权行为人的注册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了网络平台在防止商标侵权中的义务。

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商标侵权中的作用及收集方式?

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商标侵权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网络平台销售、网页中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等。电子证据由于其形成方式的特殊性,能够直接证明网络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截图、交易记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等。

1. 证明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可以清晰展现侵权人通过网络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展示、销售或广告宣传等。

2. 确定侵权主体:通过电子证据可以追踪到网络背后的侵权主体,例如IP地址、域名注册信息等能锁定侵权者的身份。

3. 计算损害赔偿:电子证据中的交易记录、销售额等相关数据,是计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八)电子数据。”这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了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密切相关的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各类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商标侵权的各种行为,并在实践中,电子证据常被用来证明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

收集方式:

1. 截图取证:对涉及侵权的网页、社交媒体、电商平台页面等内容进行实时截图,保存并固定证据。

2. 数据抓取: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从服务器、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交易记录、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日志等电子数据。

3. 权威机构公证:联系公证处对线上侵权行为进行在线取证,出具公证书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4. 法院调取:在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网络服务提供者保存的相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5.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取证:如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鉴定机构等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及初步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明知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如何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对商标权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规则的义务,即一旦收到商标权人的有效投诉,明确指出其平台上的内容侵犯了商标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合理时间内移除或断开链接至侵权内容。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采取行动,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建立并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主动监控、预防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关键词屏蔽、人工审核等方式防止侵权信息的上传及传播。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权利人通知仍然不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在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审查、监管、投诉处理及协助调查等多项义务,否则可能会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网络平台亦可通过完善内部管理规则,提升技术手段等方式,积极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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