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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知环评报告造假仍批准的行为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24-02-25    人已阅读
导读:明知环评报告造假而仍然批准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可能触犯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具体定性需结合案情全面分析。

对于明知环评报告造假仍批准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结论和建议等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明知报告存在虚假内容而予以批准,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职责,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其次,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明知环评报告造假的情况下仍予以批准,可能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符合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者,《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也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评造假是否构成危害环境资源保护罪?

环评造假行为可能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危害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等罪名。

如果在环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数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出具严重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导致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这种行为从实质上逃避了国家环保监管,可视为间接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如果此行为还涉及到土地资源的非法审批与占用,则可能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环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可能构成危害环境资源保护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干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不得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评造假如何触犯伪造文书罪?

环评造假,即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或者结论,可能触犯伪造文书罪。这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技术文件,其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决策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文书罪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买卖等方式,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或者篡改上述文件的真实内容的行为。环评报告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但因其在特定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效力,如果被故意篡改或捏造,完全符合伪造文书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四)修改、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环境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将环评造假纳入伪造文书罪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环评报告的行为,司法机关可能会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原则以及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比照伪造文书罪进行处理。同时,环评造假还可能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环境影响评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知环评报告造假仍批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依法认定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更是为了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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