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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并购中股权比例与控制权是否匹配?

大律师网 2024-03-07    人已阅读
导读:在公司并购活动中,股权比例与控制权是否匹配是交易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通常情况下,股权比例较大往往意味着拥有更大的控制权,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多种因素,股权比例与控制权的对应关系并非绝对。

公司并购中股权比例与控制权是否匹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一般而言,持股比例高的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因此股权比例与控制权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公司法》第132条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另行约定,这意味着即使持有较低股权比例的股东,也可能通过公司章程获得超越其股权比例的控制权。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在科创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如AB股结构),高投票权的股东可能仅持有较少的股权比例,却能实现对公司强有力的控制。此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也可能改变单纯按股权比例确定控制权的局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2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投票的股份除外。”

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在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中,违约责任的界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违约行为:首先,需要明确何种行为构成违约。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能按期完成股权转让手续、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对方决策等。

2. 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可以表现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形式。例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协议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3. 赔偿范围: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通常包括实际发生的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可能涉及商誉损害、机会成本等,但需具有可预见性原则。

4. 免责事由:同时,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如不可抗力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起草和审查公司股权收购协议时,必须对违约责任条款做出详尽且明确的规定,确保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各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并符合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股权比例通常是衡量控制权的重要指标,但并不绝对等同于控制权大小。具体还需结合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是否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并购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并评估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关规定,确保并购后能够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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