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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东间股权比例纠纷如何解决?

大律师网 2024-03-10    人已阅读
导读:股东间股权比例纠纷是公司法领域常见的争议类型,主要涉及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解决此类纠纷需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间股权比例纠纷如何解决?

1. 协商与调解:首先,股东之间应尽可能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友好协商,调整股权比例。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如行业协会、工商联或者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依据法定程序调整:如发现股权比例存在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导致的不公,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141条等相关规定,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通过减资、增资等方式调整股权结构

3. 诉讼途径:若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变更股权比例,甚至请求解散公司(适用条件严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一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权转让是否影响原有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这种交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

当某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时,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相应减少,而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则相应增加,股权转让必然会影响原有的股权比例。若转让的是全部股权,则原股东将不再持有任何股权,自然不再享有任何股权比例。

如果转让的股权是被多个股东按比例受让,那么每个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也可能发生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取决于各股东受让股权的数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会对原有股权比例产生影响。

未实缴出资股东股权比例如何确定?

在公司法领域,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根据其认缴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其股权比例的确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虽然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能已明确了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及对应的股权比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则尽管在形式上其股权比例依据认缴出资额计算,但实际上,该股东可能因其违约行为而影响到其股权权益的实际享有和行使。

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或其他已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甚至主张调整其股权比例,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例如,在其他股东已实际承担了未出资股东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对股权比例进行重新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针对此类纠纷的具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但基本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股东间股权比例纠纷的解决需要兼顾公平公正和商业实践的原则,以维护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东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遵循法定程序,力求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建议公司在设立之初即制定清晰且完善的股东协议和章程条款,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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