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选定破产管理人中扮演何种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定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指定与更换: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法院有权更换破产管理人(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2. 审核与确定:对于债权人会议提名或竞争方式产生的破产管理人人选,法院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3. 监督与指导:法院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具有监督权,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有必要更换管理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监督权以及管理人应尽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和指导。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管理、清算或重整债务人的财产,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报酬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并且应当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量以及破产财产的状况等因素相适应。实践中,通常采取固定费用与浮动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即一部分为固定的基本报酬,另一部分则按照一定比例从破产财产中提取。
2.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但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其报酬将按比例进行调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应当包括报酬标准、计算方法等内容。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破产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破产财产价值、破产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立基础和执行依据。
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定过程中,既是决定者也是监督者,通过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合规运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从而实现破产财产的妥善管理和有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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