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由人民法院从破产案件清算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中指定;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但需经人民法院认可。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应考虑其专业能力、信誉和对破产事务的熟悉程度,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1. 公正公平处理债权: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公正公平地进行债权登记、审查和分配,不得有任何偏颇或歧视。
2.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需尽职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他们有权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争取最优的债务清偿方案。
3. 及时报告破产情况: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处理情况,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主要由以下步骤组成:
1. 法院指定: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
2. 债权人会议决定:在法院指定初步破产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并可提出更换建议。如果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法院应考虑更换。
3. 专业机构推荐:除了法院和债权人,司法部设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专业机构也可以推荐合适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