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中的清偿顺序如何?
1. 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首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为维护破产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等。其次是劳动债权,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再次是税收债权,即企业所欠的各种税款。以上均为优先受偿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普通债权:在优先受偿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后,将按照债权比例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各种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 劣后债权:最后清偿的是劣后债权,通常包括股东的剩余索取权等。在破产清算结束,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都得到充分清偿后,若有剩余财产,则用于清偿劣后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哪些债务在破产管理期间将最后得到清偿?
债务清偿遵循法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管理期间,最后得到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这通常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其他主体所负有的各类合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等非优先性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对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着严谨细致的规定,旨在公正公平地保护各方权益。作为债权人,了解并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这一制度设计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