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偿顺序一般如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先支付的,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的报酬、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等。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这部分债权具有优先权,需在其他债权之前清偿。
3. 税收债权:国家税务机关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4. 普通债权:在上述债权全部清偿后,剩余资产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1. 申请阶段: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 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受理并宣告企业破产。
3. 成立清算组:法院会指定或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的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工作。
4. 清算财产:清算组会全面清理企业的财产,评估价值,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1. 清算审计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时,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 审计内容与标准:《审计法》规定,审计机构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合法性进行评价。
3. 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四条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进行了规定,若在清算审计中发现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