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权?
在破产法体系下,破产债权人的优先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这些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2. 工资和其他劳动债权:企业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受偿。
3. 税务债权:国家税收债权,如企业欠缴的各种税款及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4. 普通破产债权:在前三类债权得到清偿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包括无担保的银行贷款、货款、借款等一般性合同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时哪些债务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即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前对所有债权人负有的、不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优先受偿范围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便是破产清算时债务优先受偿的回答。
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排序是法律对各类债权人利益平衡的结果,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市场公平秩序。作为债权人,了解并明确自身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级,对于预估债权回收可能性及采取相应法律行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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