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能否申请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若他人已经将此外观设计在任何公开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展览、网络等)公开,那么后来者再就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将会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允许修改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允许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在递交申请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实质审查阶段之前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这种修改并非无限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日时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即不能增加新的设计内容或实质性改变原申请的设计特征;
2. 修改不得导致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完整;
3. 对于明显错误,例如文字错误、视图颠倒等非实质性问题,可以进行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同时,《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产品名称、简要说明的修改,一般不允许扩大原表示的保护范围;对于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消除细微差错,例如明显错误的线条或者标记等,不允许增删设计内容或者改变设计的明显视觉效果”。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虽然允许一定范围内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修改后的设计内容仍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范围内且不构成对原设计的重大变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主要界定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构成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种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 产品形状:即产品或其部分的三维空间造型,包括产品的整体形态和各个局部的具体形态。
2. 图案:指的是产品表面的设计图案,如线条、纹理、图案装饰等平面视觉效果。
3.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且该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形成了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视觉效果。
4. 结合:以上所述形状、图案和色彩的任意组合,只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均可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产品的内部构造、技术方案以及不能直观观察到的设计特征,这些通常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保护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这意味着,只有在专利授权文本(即专利证书及附图)中明确展示的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他人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由于违反了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要求,是不能被后续申请人成功申请为专利的。这既是为了保护原设计者的创新成果,也是为了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重复授权和专利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对于有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个人或企业来说,确保其设计方案具有新颖性是非常关键的一环。